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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博士学位的鼓励政策和报销原则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五年内培养引进100名职业经理人、100名博士、1000名硕士”的工作任务,以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由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提供学习时间保障,保证他们完成学业。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分别按80%和70%的比例报销学费。对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 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国家颁发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的,在干部使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六条 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第七条 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在职脱产研究生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经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在职非脱产研究生教育的,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在享受年休假基础上,可再增加20个工作日的假期用于学习。确因学习需要,经本部门(单位)同意,假期也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员报销学费时,要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原件到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后,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参加同等学历(位)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在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调离本单位或本市的,须由本人全额退还报销的学费。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列支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人员的学费支出。
第十三条 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按选派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学费报销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11年4月18日印发
编辑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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